|
环境的金融的 巴西碳信用市场的监管纪律最终通过第11,075/22号法令开始实施。该倡议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并鼓励该市场的发展,但也提出了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个重要的观点——该问题的专家仍然很少探讨——包括将上述法令中提到的资产分类为证券类别的可能性,从而将其归咎于第 6,385/76 号法律的纪律以及监督、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 (CVM) 的行动、监管和制裁。 事实上,在界定该法令的对象时,该法律文凭第 2 条规定: “第 2 条。就本法令的规定而言,考虑以下内容: I – 碳信用额 – 代表减少或消除一吨二氧化碳当量的金融、环境、可转让资产,该资产已得到认可和发放作为自愿或受监管市场中的信用; II – 甲烷信用 – 代表减少或消除一吨甲烷的金融、环境、可转让资产,已在自愿或受监管市场中作为信用得到认可和发行;III – 经认证的信用减少排放量——已在 Sinare 注册的碳信用额; […]大气中存在的碳沉积(温室气体除外)的方法。” “信用”作为资产的框架是无可争议的,具有合法资产的功能,可以交换,并通过代表价值,能够在市场上流通,从而为其谈判创造有利的环境。然而,没有提及此类信贷将属于哪种资产,也没有提及它是否是一种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第 11,075/22 号法令并未详尽规定该问题,该法令明确提到了环境部长和经济部长联合法案对该主题制定的规定,但没有,然而,直接引用 CVM 作为本法规的一部分。即便如此,关于其作为证券的资格的争论可以根据该主题已有。
的要素进行。 该问题已成为该机构董事会先前考虑的主题,其中将核证减排量(CER)(通常称为“碳信用额”)的特征作为集体投资合同进行了讨论,考虑到第 6,385/76 号法律第九条第 2 条。 先例简要报告 根据当时的 CVM 主任 Otávio Yazbek 在 CVM 行政程序 No. RJ2009/6346 [1]中的投票条款,CER 可以被理解为由于各国采用不太严格的减排措施而产生的所有权温室气体目标,在其领土上减少或消除这些气体的项目,从而产生可以由具有更严格目标的国家获得的信贷,以实现这些目标。 由于它是在《京都议定书》范围内制定的机制,其实际实施在各个签署国引起了人们对所有权的法律和监管定义的怀疑,特别是 WhatsApp 号码 考虑到其在市场上的可流通性时。 在巴西,该问题主要涉及该证券是否可能被归类为受第 6,385/76 号法律管辖的证券以及 CVM 的检查和监管活动,讨论其归类为衍生品或集体投资合同。 该先例立即排除了该工具作为衍生品的特征[2],并开始审查其作为集体投资合同的资格,并得出结论认为CER的内容不适合这一概念。 沿着这些思路,报告主任将该文书的情况与银行信用证书(CCB)和额外建设潜力证书(Cepacs)范围内核实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就CEPAC 或 CCB 而言,它鉴于具体条件,可以将这些工具定性为证券,但碳信用额却不能这样做",理由如下: “首先,因为我们在这里处理的是‘可赎回’证券(旨在赎回特定类型的商品或权利,如上所述),而不是本身产生财务收入的工具。在 CVM 流程 No. RJ 2003/499 中,报告董事采用的路线有所不同,采用的解释是,二级市场的存在,可以在其中出售证券以获取利润,将允许承认工具的盈利性质。我理解,这种盈利性质应该意味着就标题本身而言,与其作为投资工具的性质直接相关。
。其次,将碳信用额与 Cepacs 保持距离,现在以明显的方式强化了上述观点,应该强调的是,一旦发行,CER 就开始与实施相应CDM项目的主体分开存在,并不反对它,换句话说,所有发行的碳信用额最终都是可以互换的。因此,没有必要谈论“参与、伙伴关系或报酬”的关系。支持此次投票的备忘录中充分强调了这一点。事实是,(i) 由于获得了 CER,CER 的收购者与实施 CDM 项目的经济代理人之间没有维持联系;(ii) 由于核证减排量无意体现适当的金融投资,因此也无需根据第 IX 条讨论碳信用额本身作为证券的特征。第 6,385/76 号法律第二条。” 总而言之,上述先例倾向于得出这样的结论:碳信用额不被视为集体投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产生财务收入的工具。 然而,重要的是要强调这种理解必须根据每个具体案例进行评估。值得记住的是,报告员投票拒绝将碳信用定性为证券的原因之一是“CER 无意体现适当的金融投资”,但是,该法令第 2 条考虑了碳信用作为金融资产。 事实上,最近有举措创建特定的交易所来交易碳信用额[3],使这种金融资产本身成为一种投资。有些平台可以将想要购买碳信用额的人和想要出售碳信用额的人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使用了公共平台,但据了解,这将是双边谈判,而不是向大众经济开放。 也就是说,尽管客观上认为它不是证券,但有效资格将取决于对每项信用的具体情况分析,包括其交易形式和地点。 结论 第 11,075/22 号法令旨在规范巴西的碳信用额市场,定义其特征和配置的基本准则。然而,该法令并未穷尽该事项的法律纪律,要么为行政部门留出了对其内容进行详细监管的空间(见该法令第 8 条),要么就该主题留下了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 关于该资产是否定性为证券(集体投资合同),根据第 6,385/。
|
|